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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9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灯光系统不合格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沿本市白云区解放北路北往南车道西侧路边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至解放北路出三元里大道南51米时由西往东斜穿机动车道,遇周某甲驾驶制动、灯光系统均不合格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沿解放北路西侧路边以东第三条车道由北往南驶至,两车发生碰撞,周某甲倒地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检验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冠兰

   2020年 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2368****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系与辩护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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