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6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住址)浙江省建德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 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4时40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陕EK****号自卸低速货车,在建德市溪草线(钦堂段)由西向东0KM+150M处倒车时,与同向行驶在该车尾部的被害人濮某某驾驶的(杭备7007****号)宝灵鸟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濮某某当场死亡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除对被害人家属正常赔偿外,已按协议补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生宏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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