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6月10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一辆四轮电动微型轿车沿S33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新蔡县**镇一加油站附近公路处,与驾驶一两轮电动车横过道路的范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范某某当场死亡。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吴某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

2、书证: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

3、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东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