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保定市**物业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门**号楼**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门**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17时27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天威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康惠街交叉口处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此相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吴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吴某某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方 芳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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