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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号,住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号,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院批准,于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15时5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冀F*****、冀F****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组沿蠡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望都县**村路段时,与同方向葛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刮撞后碾压, 造成葛某某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葛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光霞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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