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8〕3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5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巷**号,现住户籍地。2017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为冀A*****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南三环辅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时,与骑自行车沿南三环辅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致其受伤,车辆、衣物、手机损坏,王某某伤后送医院治疗,于2017年10月17日死亡。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驾驶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8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