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早上,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陕EK5****自卸低速货车沿温寿线从金华市往建德市方向行驶,5时45分许途经温寿线365KM+790M兰溪市诸葛镇殿后朱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拔打120急救电话,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补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单详情、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自首证明文书、鉴定委托书、尸体解剖意见书、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委托书、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民事判决书、病历复印件、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喜华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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