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47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家住**省**县**镇**村****号。2020年0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0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晚,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浙*****小型轿车,途经王孔线7KM+300M安吉县报福镇小型路段,与行人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一车受损,金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吉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认定:吴某某在该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2020年06月29日,经安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金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07月15日经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浙E5C388轿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系超速30%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尚未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金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民
2020年09月22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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