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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229211974********,湖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出生地湖北省竹山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号,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村**组**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324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5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5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119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鄂P****9号大型普通客车沿307省道白茨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白茨线神农架林区境内97km+5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鄂C****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柳某某、乘车人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柳某某被送往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当晚被转至十堰市太和医院接受治疗直至202021日出院返回神农架林区途中死亡。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高位截瘫,并发重症肺炎,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的征象。另经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及时拨打12011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吴某某从其工作的湖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支钱款后支付柳某某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约2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24小时入出院记录、病情证明书、十堰市太和医院出院记录、病情证明书、医院缴费单据、收费票据、湖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建行网银电子回执、手机银行个人电子回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20]病鉴字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鄂P****9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婕

                          检察官助理 陈珏晨

                                2020527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347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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