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124197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湖南省宁乡市**社区**镇**路**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湘A9****号轿车在宁乡市楚沩路“农夫果园”段的北侧道路由东往西行驶,遇方某甲在前方车道内同向行走。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湘A9****号轿车未及时减速、有效避让,将行人方某甲撞倒在地后驾车逃逸,后方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宁乡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被告人吴某某与死者方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得到了死者方某甲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材料、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领条、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方某乙得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湘龙司鉴中心[2018]病鉴字第**号、[2018]痕鉴字第**号、[2018]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1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审查,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