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道县人,住道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4时30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道县********路向道县***镇方向行驶。5时许,途经G357线寿雁镇山口铺大桥路段时,小轿车的右前侧大灯与被害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
2019年11月16日5时3分,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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