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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7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白银**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7时5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甘D*****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白银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健身广场路段时,车辆将前方同向推行甘D*****号小刀牌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贾某某撞伤,被害人贾某某经送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5日死亡。

2020年11月13日,经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贾某某系交通事故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急性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20年11月26日,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车辆、行驶证等物证;2.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甘肃民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楹倩

2020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白银区**路**号**室

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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