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现住连城县**镇**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4时29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闽F**重型自卸货车行至连城县**路**红绿灯控路口右转往连城县**镇方向行驶时,在右转道上碰刮前方同向由被害人邱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受损,被害人邱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邱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龙岩市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盗抢车辆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罗某某、黄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龙岩市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若被告人吴某某在一审法院判决宣告前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露露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5.祖训家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吴氏祖训家规
骄奢淫逸,不事生产,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
凡对国对家无益的行为都应该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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