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吴某某, 男, 1976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7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司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 月13 日6 时许, 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牌号为鲁03*** 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现代大道星杭街交叉路口处向北右转弯时, 车辆与沿现代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交叉路口处的邓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 致邓某某跌地受伤, 后经送苏州九龙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邓某某符合因胸部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等;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路面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国军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镇**村**队** 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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