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豫H*****7重型自卸货车沿荥阳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交叉口南20米处**集聚区路口处右转弯时,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田某某沿该路同向行驶至该处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田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18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4101821201900002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田某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如:车辆撞击、碾压等)于头面部、躯干及四肢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阮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