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石庙子镇石棉村中堡组路段(张庄公路)驾驶辽C****3号江铃牌小型货车倒车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撞倒并碾压在该路段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致使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吴某某拨打110报警。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腹部闭合性损伤,腹壁损伤出血,骨盆骨折盆壁血肿,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吴宝东,男,1967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219670108241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石庙子镇东堡村青东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宝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吴宝东在岫岩满族自治县石庙子镇石棉村中堡组路段(张庄公路)驾驶辽C6E113号江铃牌小型货车倒车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撞倒并碾压在该路段行走的被害人张淑元,致使张淑元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吴宝东拨打110报警。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淑元系因交通事故致其腹部闭合性损伤,腹壁损伤出血,骨盆骨折盆壁血肿,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宝东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淑元无责任。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宝东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高光兴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吴宝东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宝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宝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宝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宝东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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