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9时25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赣A*****货车在G353国道行驶,货车上载有10吨腻子粉,经核算,该车超载688%。当吴某某行驶至G353国道658KM+700M处(进贤县三里乡何家村委会路段)与前方陈某甲驾驶的绿源两轮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吴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江西省**投资公司承担次要责任,陈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接受交警调查。2019年2月28日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瑞珍
检察官助理:童学谦
2019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