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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59********,汉族,文盲无业,无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自然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无号牌智彭三轮电动车沿30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36km+700m(新街镇贾家村付家圩村路段)左拐弯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外并侧翻倒于一民房地下室入口斜坡处,造成吴某某受伤及车上乘员南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由于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往高安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交警于2020年10月30日电话通知其到高安市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吴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倩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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