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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Z40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5年11月28日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号楼**号房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号楼**号的租房内,容留卖淫女何某某与嫖客郑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并收取嫖资提成50元。

2.2019年12月11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号楼**号的租房内,将卖淫女张某某介绍给嫖客刘某,并容留两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何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叁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嫖娼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林

肖华华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856613861398566****,135952200851359522****。

2.案卷材料何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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