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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11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巷**号**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凌晨5时许,周某某(已行政处罚)和曾某某(已行政处罚)通过招嫖卡片上的电话联系到被告人张某某,后张某某介绍卖淫女向某某(已行政处罚)和彭某某(已行政处罚)到周某某和曾某某入住的英德市**宾馆508房进行卖淫嫖娼,并从向某某300元的嫖资中提取130元介绍卖淫费,从彭某某200元的嫖资中提取150元介绍卖淫费。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天文

检察官助理:胡永欣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关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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