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榆阳区上郡路荣昌市**,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以涉嫌介绍卖淫罪于8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高新区通过微信、连信等社交软件和社会不特定男性谈好卖淫嫖娼的价格,后介绍鲁某某、谢某某、徐某某三名女性与嫖客进行性交易行为多达三十余次,被告人吴某某从中抽头渔利,所获赃款全部用于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的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谦
检察官助理:马媛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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