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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小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批准,于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通过在逃同案人与嫖娼人员约定好卖淫地点与价格后,多次通知卖淫女陈某某(17岁)、奉某某上门提供性服务,卖淫女陈某某、奉某某每次收取200-500元不等的嫖资,后通过微信转账70-300元不等的分成给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从中收取30-50元不等的介绍费。

2019年12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从化区街口镇北路26号雅而居酒店420房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冬年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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