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80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开始,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杨姐”,以本市白云区**巷**号301房、302房、303房为卖淫窝点,介绍卖淫女刘某甲、邓某某、刘某乙为嫖客李某某、喻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提供卖淫服务。2020年1月15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以上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避孕套、钥匙、涉案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邓某某、刘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转春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黑色华为手机1台、避孕套一批,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与辩护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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