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18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某以东莞市**镇**社区***巷**号*楼出租房作为窝点,利用手机作为作案工具,通过微信为卖淫女介绍嫖客,或为嫖客物色卖淫女,从而促成卖淫嫖娼的交易。吴某某从中收取每次400-450元不等的介绍费作为报酬。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8月 10日以及11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先后两次分别介绍了微信昵称为“小雨欣”、“露露”的两名卖淫女给微信昵称为“随遇而安”的嫖客,双方完成卖淫交易后,吴某某每次收取400元的介绍费。

二、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介绍了一名卖淫女给微信昵称为“ITX yes”的嫖客,双方完成卖淫交易后,吴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450元介绍费。

三、2019年11月4日以及11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先后两次介绍了两名卖淫女给微信昵称为“余涛”的嫖客,双方完成交易后,吴某某每次收取400元介绍费。

四、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介绍了一名卖淫女给一名嫖客,双方完成交易后,吴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450元介绍费。

经侦查,2019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在东莞市**镇*****巷**号*楼出租屋抓获吴某某,并当场缴获作案手机两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台;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