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沭阳县**镇**路**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其辩护人高某某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多次向他人卖淫并从中获利,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介绍李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在沭阳县汇峰酒店向张某某卖淫一次,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200元。
2.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介绍陈某某和一女子在沭阳县枫华丽致酒店分别向刘某某和朱某某卖淫一次,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耀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联系电话1585097****)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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