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三部刑诉〔2019〕289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大道**号。2019年8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我市**镇**路**号**酒店**KTV内,介绍卖淫女子李某某向嫖娼男子卖淫,从中赚取介绍费人民币350元。
2.2019年8月4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镇**路**号**酒店**KTV内,介绍卖淫女子黄某某向嫖娼男子卖淫,从中赚取介绍费人民币400元。
2019年8月17日凌晨,公安人员在上述KTV内,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当场从吴某某处缴获手机1部及笔记本1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永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光盘3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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