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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介绍卖淫)(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三部刑诉〔2019〕289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大道**号。2019年8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我市**镇**路**号**酒店**KTV内,介绍卖淫女子李某某向嫖娼男子卖淫,从中赚取介绍费人民币350元。

2.2019年8月4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镇**路**号**酒店**KTV内,介绍卖淫女子黄某某向嫖娼男子卖淫,从中赚取介绍费人民币400元。

2019年8月17日凌晨,公安人员在上述KTV内,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当场从吴某某处缴获手机1部及笔记本1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永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光盘3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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