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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佛山市高明区**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镇**村村口路段时遇交警设卡执法检查。吴某某为了逃避检查,不顾他人安危迅速倒车,车尾部撞上了花基同时还撞伤无辜群众顾某某和陈某某并逃逸,期间逆行通过**红绿灯右转专用车道。次日,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顾某某和陈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吴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两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顾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婷婷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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