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经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清样本确证为HEV抗体检测阳性。同年6月3日,平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检验结果告知吴某某。吴某某在明知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6月22日9时许,吴某某在平南县思旺镇三江村范屋屯76号土坯房内以50元的价格和杨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结果告知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尿检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自己患*****,仍然向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泉
检察官助理:李梅清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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