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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传播性病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组。因卖淫,于2020年5月2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急性传染病、涟源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计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甲经医院检查得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后在娄底市娄星区疾控中心领取相关药物进行治疗以控制艾滋病。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吴某甲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洪桥社区汽车站后面租赁一个门面从事卖淫活动,每次卖淫收取60元。期间吴某甲非法获利近5000元。

2020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吴某甲在其租赁门面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体检表、现场指认照片、检测确诊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吴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倩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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