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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公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街道**城**号楼**室,户籍在霞浦县**乡**村**新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与谢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在霞浦县城区合伙代理涉嫌淫秽APP直播,约定由谢某某提供启动资金,用于租赁霞浦县**街道**广场处一民房作为工作场所、购置二手VIVO手机1部、购置直播平台会员卡、办理电信宽带等,由被告人吴某某负责具体经营,所得利润五五分成。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和谢某某共代理“Feel”、“nice”、“红灯”、“Kiss”、“mi咪”、“Fala”、“桃色”、“Best”、“69TV”、“LB(原称AE86)”、“avlive(原称色谷)”等11个疑似淫秽APP。

被告人吴某某从上线微信昵称“AA墨老”处以低价购进上述APP的会员卡,再以高价售给客户,从中牟取差价,并通过设立一个分别配有www.kepue.cn、www.3n21.cn、www. Fcbpp.cn三个域名的网站进行宣传、推广,同时设立微信呢称分别为“A24官方机器人客服”、“A官方机器人客服1号”、“请在上班时间联系我”、“A官方盒子服务商”等4个微信机器人,设立微信昵称分别为“小猴”、“薇薇业务”2个微信用于售卖会员卡收款。

客户通过点击以上4个微信机器人提供的链接进入由淘宝商家“微城科技”开发的“花花自动发卡平台”进行购买上述11个疑似淫秽APP会员的月卡或季卡,客户购买会员的钱款由“微城科技”扣除1%的手续费后转账至上述微信昵称为“小猴’或“薇薇业务”的账户上。截止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和谢某某通过销售上述11个疑似淫秽APP会员月卡或季卡,共得人民币132794元。经霞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上述疑似淫秽APP中的69TV、AE86(LB)、best、色谷(Avlive)、mi咪、红灯等6个系淫秽视频APP,其余的无法鉴定。经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2018年9月至10月间,上述6个淫秽视频直播平台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6094元。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霞浦县**街道**城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依法查扣黑色OPPO手机、白色VIVO手机、玫瑰色VIVO手机、vivo手机各1部、蓝白色电脑主机1台、黑绿色电脑主机1台。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预退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万元,且主动向本院坦白其尚有同案犯谢某某,并当场手机联系并劝说谢某某到本院投案后,谢某某被带至公安机关,并亦预退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登记表、鉴定意见告知书、提取笔录、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照片、账单详情、支付宝支付截图、花花自动发卡平台销售统计表、数据单、情况说明、账单、微信号收入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温某某、庄某某、高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霞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书、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5、检查、电子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5609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谢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至10万元,缓刑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石生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霞浦县**街道**城**号**室。

2、案卷肆册;《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壹份;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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