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94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幢**室。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受张某某的委托(另案处理),先后伪造了宁波海事局、舟山市发改委、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共计3枚公章。后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中河丽园小区门口将上述伪造的公章交给张某某。
2019年5月23日,民警在北仑区查获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伪造公文复印件、户籍证明等;
2.证人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人邱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斐然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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