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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司印章、身份证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组,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龙丰街道*****花苑****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惠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在家伪造居住证回执、身份证、毕业证、公章等。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惠东县***采血浆站的岳某某(已判决),利用岳某某收集的个人信息,帮其伪造盖有惠东县公安局各地派出所印章的居住证回执200多份。另外,2018年期间,吴某某帮他人伪造一张姓名“金华”的身份证和一个“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的木制印章。2019年7月4日17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城区龙丰街道鹅岭南路**花苑*座***房内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并缴获伪造的身份证1张、公司印章1个以及伪造记录手写清单2张、办证刻章的广告印章2个、手机7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司印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思益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八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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