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8********,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富华东路东方**号楼**单元**室**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群中发布可以办理虚假驾驶证的信息。2018年12月17日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吴某某取得联系后提供其本人照片,被告人吴某某将该照片提供给上线尤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伪造了贴有刘某某照片,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住址、证号、档案编号均系李某某,准驾车型为A2,证芯编号与刘某某、李某某的信息均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伪造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广红
检察官助理罗公旭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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