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74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5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栗某某(另案处理)与袁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与田某某(另案处理)、祝某某(另案处理)与张某甲(另案处理)、南某某(另案处理)与耿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与杨某甲(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与常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与赵某某(未到案)、杨某乙(另案处理)与张某丁(另案处理)、张某戊(另案处理)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办理虚假结婚证件,在北京市大兴区利用户籍管理制度中夫妻投靠的方式,为栗某某、张某乙等人骗取了京籍户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栗某某与袁某某结婚证复印件、祝某某与张某甲结婚证复印件、张某乙与杨某某结婚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擅自伪造结婚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昊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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