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电话联系制售假证人员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伪造了姓名为吴某某、头像为其本人的“广东省国家安全厅 人民警察证”1张。
同年11月20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并在其居住的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高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心敏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1册2卷,光碟3张。
3.扣押姓名为吴某某的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证1张、侦查证皮套1个,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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