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5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有限公司司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浏览淘宝页面,微信联系名为“**”的人(另案处理),并提供其照片、年龄、住址等信息,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指使微信名为“**”的人为其伪造身份证、A2驾驶证各一本。2019年9月17日13时许,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A****3的**型**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市场市场门口,接受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太平大队民警检查时,出示其伪造的驾驶证被当场抓获,同时扣押了其随身携带的伪造的身份证,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身份证与样本身份证不是同版印制;驾驶证与样本驾驶证不是同版印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伪造并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甄翔宇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