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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胡同**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1日该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沈阳市区一驾校门口,通过他人(身份信息不明)以提供本人照片、支付费用的方式,让他人为其伪造张准驾车型为A2机动车驾驶证(照片为吴某某本人,姓名为李某某、证件号为2203231985********)。2017年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使用该驾驶证驾车至G30高速公路苏皖省界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雯、张鹏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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