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84********,汉族,大专文化,**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店市场部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时任**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市场部职员的被告人吴某某为让房产中介给其介绍装修业务,将含有本市雨花台区住户的二手房交易的业主姓名、手机号码、购房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分别提供给数家房产中介的员工,共计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745条。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向**中介地产的张某某提供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668条。
2.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向**中介的姜某某提供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04条。
3.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向**房产中介的赵某某提供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273条。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随机取样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姜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栖霞区**花园**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硬盘一个。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