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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8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村委会**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 12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区**栋*单元***室家中,使用台式电脑,从一 QQ群中非法收集了多条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经勘验,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9165条;经抽样核查,其中5536条公民个人信息与公安机关系统内的信息相符,属于真实有效的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静

2020年81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473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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