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5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拓城县**镇**街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已起诉)在居住地 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房**“测试软件是否运行正常”的 业务和玩“阿拉德之怒”等网络游戏,打装备卖钱。被告人黄某某为了开展业务需要,从相关客户处非法获得大量的个人身份信息,并使用获得的非法个人身份信息注册六七千个账号,获利一、两千元人民币。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从吴某某手中获得一百万个身份证信息,帮吴某某注册500多 个“加油”APP账户,被告人黄某某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吴某某也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2019年11月26日13时许, 民警在该**园**房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当场查获台式电脑一套、苹果手机一台。经检查,民警在被查获的电脑内查获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得的公民身份证信息有 100多万条。
2020年6月11日,民警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缴获作案手机一部。被告人吴某某供认称其上家为刘某某(在逃),微信号为xx********,手机号为152*******,地址为河北省邢台**区**乡。上家刘某某找被告人吴某某注册加油app,需要实名注册,被告人吴某某不会弄,就找了黄某某弄,上家刘某某问被告人吴某某有没有身份证号码,被告人吴某某说没有,上家刘某某直接发了一个文件给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直接发给了黄某某,黄某某大概注册了200多个加油app, 黄某某发给被告人吴某某后,被告人吴某某发给了上家刘某某,上家刘某某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吴某某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笔录、QQ聊天记录、视听资料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所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勇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3、随案移交物品:手机一部(暂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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