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为梁某甲(已判决)查询苹果手机用户信息4000余条,内容涉及手机串号、姓名、电话号码、邮箱、邮政编码等信息,从中获利5000余元。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梁某甲向被告人吴某某购买苹果用户信息,支付被告人吴某某购买苹果用户信息费用26余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向梁某甲购买苹果用户信息,支付梁某甲购买苹果用户信息费用34余万元,被告人吴某某从中获利1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身份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同案人员梁某甲、谢某某、黎某某、王某某、李恒恒、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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