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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8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8********,汉族,文化程程度初中,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罗某甲、李某甲(均已判决)合股出资经营网络放贷业务,由罗某甲通过微信、QQ的方某甲0.5元-3元/条不等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进行电话和短信推销借贷,累计花费至少103451.5元,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达9万条以上。

2.2018年2月至同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王某某、罗某乙奖、罗某乙长、罗某甲、李某甲(均已判决)又新设立一个小组,合股出资经营网络放贷业务,由罗某甲通过微信、QQ的方某乙他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进行电话和短信推销借贷,累计花费至少12810元,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达2万条以上。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到瑞安市公安局自动投案;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协助福建省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在逃人员黄兴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账本表格、纸质版数据、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人员罗某甲、李某甲、王某某、罗某乙长、罗某乙奖、梅某某、温某某坤、朱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玲琴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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