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起亚牌苏GP****、丰田牌苏G8****车辆的被保险人,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先后四次故意造成该两车与晋KV****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并冒用他人驾驶证骗取事故责任认定,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共计骗取理赔金人民币66140元。分述如下:
1.2016年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州区新建西路附近,故意驾驶其苏GP****与奔驰车(苏GS****)碰撞,并利用张某甲、王某某驾驶证获取交通事故认定书,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9900元。
2.2016年8月2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州区河畔城小区内,故意驾驶苏GP****轿车与宝马车(晋KV****)碰撞,并利用徐某甲、徐某乙驾驶证获取交通事故认定书,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17700元。
3.2017年4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州区海宁大道香江花园小区附近,故意驾驶苏G8****与宝马轿车(苏GY****)碰撞,并利用韩某某、陈某某驾驶证获取交通事故认定书,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21850元。
4.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州区新孔南路,故意驾驶其苏GP****与一辆临时牌照的奔驰车碰撞,并利用袁某某、张某乙驾驶证获取交通事故认定书,骗取保险理赔金16690元。
2019年2月28日前,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将保险理赔款66140元退还保险公司。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照片;
2.机动车保险单、保险报案记录、保险索赔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现金存款凭证、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方某某、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韩某某、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等人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车辆投保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义云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3151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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