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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保险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8〕8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乡**村**队**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7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某与黄某某、梁杰泉、李乡明(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实施保险诈骗。2017年8月26日20时许,由吴某某驾驶车辆引导,梁杰泉、李乡明驾驶用于骗保的桂A****D奔驰车来到玉林市容县容州镇杨村公路一转弯处,梁杰泉和李乡明故意驾驶该车驶入鱼塘,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后报警称该事故为意外事故,要求保险公司全额出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及到案经过、保险查勘报告、机动车登记转移申请表、购车发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悔过书;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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