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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8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78********,满族,本科文化程度,辽宁省新民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楼**单元**号,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号**单元**号,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释放,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营业场所:太原市小店区***)申领了一张万事达个人附属金卡(卡号51241282********,主卡由其母亲赵某某持有,卡号51241284********),吴某某于2018年1月激活使用附属卡。2009年9月22日吴某某最后一次还款19000元后,即未再还款,自2009年11月28日产生逾期。截止2017年11月11日该附属卡产生逾期款项共计人民币372476.36元,其中透支本金为人民币73126.24元,利息为人民币279801.88元,逾期费用为人民币19548.24元。超过规定期限后,中国银行多次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或向吴某某直接催收,或通过其母亲向其催收均未果。

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立案后,赵某某于2018年1月4日向吴某某信用卡还款人民币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对账单、信用卡逾期的情况说明、催收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锦萍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宿舍**号**单元**号,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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