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香港人,公民身份号码:M520****,初中文化,住香港九龙旺角区**道**大厦**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2017年4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22日、2017年5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7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分行申领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的牡丹贷记卡两张,主卡卡号为:62223058******** ;副卡卡号为62223004******** ( 无抵押、无担保)。吴某某领卡后,分别于2015年4月19日和2015年5月29日在茂名市茂南区**店及茂名市城区**店刷卡消费共3笔(合计金额:23198元),并办理消费分期还款。但吴某某并没有履行分期还款协议,截止2016年6月22日,吴某某透支本金18331. 47元。
2、2008年4月,吴某某向广发银行茂名分行申领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7000元的贷款记卡一张,卡号为:40636612******** ( 无抵押、无担保)。2012年5月12日吴某某利用上述贷款记卡申请获批人民币51052. 12的财智金贷款,并办理分期还款,但吴某某并没有履行分期还款协议,截止2016年12月5日透支本金51052. 12元。
3、2015年2月4日,吴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使用(卡号为43674551********)。2015年2月18日使用该卡申请办理了165000元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用于购买雪佛兰迈锐宝小汽车一辆;9月22日申请办理了50000元安居分期付款业务用于装修其名下位于茂南区**路**号大院**号**房物业。吴某某违约逾期还款,并将上述车辆、房产变卖。截止2016年10月23日,该卡共计透支人民币本金177666.10元;透支美元本金327.44元。
4、2015年5月5日,吴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使用(卡号为62596541********)。该卡于同年11月份出现了逾期透支,截止2016年10月23日,该卡共计透支本金17793.09元。
吴某某持有的上述信用卡逾期透支后,经发卡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归还透支款,期限已超三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超过三个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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