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偿还欠款,吴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在黄骅市**银行办理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至2014年9月19日吴某某透支本金99960元后逃匿,2014年10月10日该卡逾期。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吴某某至今未偿还恶意透支的本金及利息。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吴某某抓获经过、授权委托书(**银行黄骅支行授权姜某代为立案)、**银行个人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通知函(吴某某)三份、吴某某**银行卡交易流水、**银行黄骅支行说明、吴某某个人信用报告、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公安对吴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说明(公安局多次查找,未找到殷某某);2、被害人姜某某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偿还欠款办理信用卡,透支本金99960元后逃匿,该卡逾期后多次催收未偿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辉
张德锋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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