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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建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建宁县**镇**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微信(wxid-wlqdwzytscqc22,昵称:风情)绑定银行卡页面先行填写好周某某的银行卡号(福建农村信用社卡号62303611030********)、身份证号,假借用周某某手机打电话获取周某某银行卡预留手机号发送的验证码,绑定周某某的银行卡到自己微信内。当晚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绑定的周某某的银行卡分别充值1888元、2659元、1634元、366元、2998元、1652元、3555元到自己微信零钱内(共计转出14752元),当晚吴某某将14700元用于网络赌博将钱挥霍光,将52元转回银行卡。被告人吴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吴某某手机一部;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银行交易明细及手机短信、手机通话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周某某谅解书、收条;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吴某某手机提取内容的视频、周某某银行卡交易电子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通过网银骗取卡内资金14700元用于网络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锟洲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建宁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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