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2329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村**组**号,系河南**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无前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0月7日开始,“红牛”系列商标的注册人与持有人泰国**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将“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了广州**饮料有限公司。2018年11月8日,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均在逃)、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生产“Radbull”、“Rcdbull”等假冒“红牛”饮料(注:正规红牛的商标字母为Redbull),成立了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中刘**为公司法人,孙某某为公司监事,程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等人为公司股东,被告人吴某某、叶某某(在逃)为公司提供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作为公司资金账户,同时吴某某担任公司财务人员。
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孙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等人,在未经“红牛”商标持有人泰国**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及使用权人广州**饮料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设计了“Radbull红牛”等商标,并委托由河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成外包装,以每个罐体0.5元的价格委托由河南省沈丘县**金属公司生产罐体,由河南郑州的王某乙提供液体原材料,以每箱“Radbull”假冒红牛饮料按12元至13元不等的价格由河南漯河市**有限公司负责加工生产成品“Radbull”假冒红牛饮料。期间,**公司先后以平均50元一箱的价格向湖南衡阳、株洲、汨罗以及四川、贵州、福建等地销售“Radbull”假冒红牛饮料,销售“Radbull”假冒红牛饮料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435,400.00元,其中销售给湖南株洲的李某某(已起诉)“Radbull”假冒红牛饮料53万余元。
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鉴定,涉案的印有“Radbull”英文字母饮料罐体上的“红牛”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第5608276号)上的“红牛”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另查明,吴某某通过本人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向河南漯河市**有限公司的王某丙转账483,855.00元,用于加工生产“Radbull”假冒红牛饮料;通过其本人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向河南省沈丘县**金属公司的王某丁转账832,885.00元用于生产“Radbull”假冒红牛罐体。吴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与程某某从**公司非法获利33,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所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中,吴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正需
检察官助理胡杰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