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8〕146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7********,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祁阳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住所地为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街**号**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始,被告人吴某某租用广州市增城区**镇**街道**路**号作为生产窝点,先向供应商采购未在广州市场供应的“小麦青特”啤酒和假冒“百威”、“哈尔滨”、“珠江啤酒”注册商标的啤酒瓶身标贴、瓶盖、外包装纸箱等材料,再由其家人在上述窝点内将“小麦青特”啤酒的瓶盖、标贴除去,重新包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贴、瓶盖与外箱后,将所制成的成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啤酒对外销售。2018年8月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缴获其个人使用的小米牌手机1部、联想牌手机1部;后将被告人吴某某带至上述窝点,当场缴获假冒“百威”注册商标的成品啤酒69箱、假冒“珠江啤酒”注册商标的成品啤酒14箱;及用于生产上述假冒啤酒的材料一批,包括“小麦青特”啤酒258箱,假冒“百威”、“哈尔滨”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纸箱980个,假冒“珠江啤酒”、“百威”、“哈尔滨”注册商标的瓶身标贴共计77000张,假冒“哈尔滨”、“百威”注册商标的啤酒瓶盖共计7000个;另缴获废弃的“小麦青特”啤酒瓶盖24500个、开瓶器1个、可调横温胶枪2把、压盖机1架、VIVO牌手机1部。经统计,被告人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5294.4元。
截至2018年8月9日,涉案“百威”、“哈尔滨”、“珠江啤酒”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啤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注册商标的啤酒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颂捷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14张。
3、缴获的赃物及作案工具等(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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